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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2019-08-15 17:30 24998 78 收藏已收藏(0)
中柬投资贸易的相关规定、政策须知
柬埔寨地处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和东南部同越南接壤,北部与老挝交界,西部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暹罗湾,地理位置重要。
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柬埔寨基础设施落后,产业配套支持不足,既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吸收外资的制约因素,又成为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潜力所在。
柬埔寨目前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仅5.2万公里,且一半以上为农村土路,雨季无法通车;铁路总长600余公里,时速不足30公里;电力奇缺,目前全国电力供应不足800兆瓦,电价高昂;产业配套差,工业园区层次较低,产业发展缺乏动力和力。
柬埔寨市场髙度开放,几乎所有领域都向外资敞开大门。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柬所有出口欧盟产品享受零关税,出口美国产品享受低关税。柬埔寨经济刚刚起步,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矿业开发、工业体系建设、旅游综合开发等领域市场机遇很多。
中柬传统友好深入民心,堪称国与国相处的典范,这为拓展双边经贸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中柬经济互补性强,两国在自然资源、产业结构上的差异使双方各具比较优势,在产业内和产业间都形成很强的互补特征。2010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中国率先对柬埔寨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柬埔寨将于2015年对中国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关税的逐步减免使得双方在优势产品,如中国轻纺、机电产品,柬埔寨农产品、水产品的进出口带来巨大的刺激效应。中柬贸易额连年增长。同时,中柬两国以自贸区为依托,在努力消除非关税壁垒,加强投资合作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中柬目前已经签订大米、木薯两类产品关于检验检疫的出口议定书,这两类农产品可以直接对华出口,这吸引了许多中资企业来柬埔寨投资相关领域。
中资企业对柬埔寨投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领域广泛,投资涉及电站、电网等基础设施,制衣、农业、矿业、经济特区、餐饮、旅游、房地产等领域。二是民营企业是主力,对柬埔寨投资中,约2/3来自民营企业。三是互利共贏,中资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当地经济发展、税收、 就业等作出重要贡献。
随着中柬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不断发展以及即将开始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中柬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特别是农产品种植加工、轻工、旅游等都将成为中国对柬埔寨投资的重点领域。但需要提醒中资企业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柬埔寨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虽然工资成本不高,但劳动生产率仅为中国一半。
二是柬埔寨工会力量强大,全国有上千个工会,往往一个工厂有几个工会并存的乱象,罢工、抗议活动较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
三是柬埔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政府行政效率不高,投资者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耐心。
在第六届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高峰论坛上,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国务秘书表示,“一带一路”所设立的这些经济走廊会使得柬埔寨和这个地区的经济以及世界的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会进一步有助于柬埔寨走向世界。柬埔寨各种各样的交通设施也会随着“一带一路”的落实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并且在未来的五年中柬埔寨也在考虑衔接“一带一路”做好国内相关的交通枢纽,让柬埔寨和邻邦的国家能够通过“一带一路”的辐射作用更好地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柬埔寨将进一步加强国内的交通领域项目开发和建设,在大力发展基础设施的背景下展开一系列子项目,希望通过BOT和PPP的模式来实现融资的多元化。
柬埔寨的近期规划是希望从2015年到2019年,建设更多道路,把工作重点放在高速公路建设上,柬方希望中国公司接洽研究当地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规划,通过PPP和BOT等方式参与建设。
一、柬埔寨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柬埔寨投资法
《投资法》制约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资法修正法》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关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与运作法令》规定了柬埔寨投资主管部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任务和运作方式。
《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
(二)中柬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柬埔寨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6年7月,中国与柬埔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紐和保护投资协定》。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进一步为中柬经贸合作开辟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2010年,吴邦国委员长访柬期间,双方签署16项协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资源开发利用、通讯技术、能源开发等领域。
2.中国与柬埔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目前,中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中国与柬埔寨签署的其他协定
双边签署的其他协定包括:《中柬贸易协定》(1996年7月)、《中柬文化协定》(1999年2月)、《中柬旅游合作协定》(1999年2月)、《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协定》(2000年11月)、《中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1月)、《中柬关于旅游规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4月)、《中柬领事条约》(2010年2月)、《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11年)、《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等。
根据中国_东盟自贸区协议,中柬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降税程序。中国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对柬埔寨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柬埔寨2011年实行降税,并将于2013年、2015年进一步实施降税安排,最终于2015年对中国90%以上产品实现零关税。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该机构负责对全部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并颁发最终注脈书。
但对于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1)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2)涉及政治敏感问题;(3)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4)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5)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6)长期开发战略。
2.投资行业的规定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及其《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通过)等相关法律规定中。
(1)鼓励投资的领域
《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2)限制投资的领域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
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该细则还列出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和“可享受免缴关税,但不享受免缴利润税的特定投资活动”。
(3)对外国公民的限制
《投资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作出规定: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允许投资人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资人有权拥有地上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3.投资方式的规定
(1)外国直接投资
在柬埔寨进行投资活动比较宽松,不受国籍限制(土地法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除外)。除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介入的领域外,外国投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在商业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许可,即可自由实施投资项目。但拟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需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投资注册并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方可实施。获投资许可的投资项目称为“合格投资项目”。
(2)合资企业
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合资企业可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在此情况下,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3)合格投资项目合并
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撕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4)收购合格投资项巨
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巨所有权,且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应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收购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收购入为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的,需先申请注册为投资人。
投资人股份转让造成受让方取得投资人控制权的,投资人须向投资委员会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受±人名称和地址
2. 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 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柬埔寨《土地法》于1992年颁布,并于2001年8月修正。2001年土地法修正案主要目的是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体制,以保障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关权益。该法还旨在建立现代化土地注册体系,以保障人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土地法指定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作为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核发部门,并负责国有不动产的地籍管理工作。
在所有权规定方面,严禁外籍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土地。《宪法》规定:全部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单独或集体拥有所有权。仅限于柬埔寨籍自然人或 法人有权拥有土地(第四十四条)。2001年《土地法》还规定仅限于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可拥有土地所有权,外籍人士伪造身份证件以在柬埔寨拥有土地的,应受到惩罚(第八条)。柬埔寨籍法人是指柬埔寨公民或公司持有51 %或以上股份的公司。此外,《土地法》规定:除为公共利益外,不得剥夺所有权。需剥夺所有权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并应提前予以公平、公正的补偿。
2001年《土地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①1979年以前的不动产所有权体制不予承认(第七条)。
②本法生效以后,以任何形式占有国有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均属无效(第十八条)。
③自1989年起,获得认可的不动产占有可构成不动产诉权,并依据本法规定,由不动产持有人取得所有权(第三十条)。
④本法生效后,无权属证明即占有不动产的,应视为非法占有者(第三十四条)。
⑤有转化为所有权,应明确、非暴力、公开、持续并蓄意的占有不动产(第三十八条)。
⑥占有转化为完全所有权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占有构成对该不动产的诉权。权属证明本身为占有证明。而非不可争议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土地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无争议的,占有权属证明才构成明确、无争议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发生权利主张争议的,应通过对全部相关证据的调查,确定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不动产占有权属证明可作为证据,但本身不具有决定意义(第四十条)。
关于不动产所有转让:销售、交换和或赠与合同在地籍登记处登记后,方可实施排出第三方的所有权转让(第六十五、七十和八十一条)。
关于土地特许:柬埔寨土地特许分为三类:社会特许、经济特许及适用开发或开采特许。社会特许受益人可在国有土地上修建住宅和/或开垦国有土地谋生。经济特许受益人可整理土地进行工业或农业开发。使用、开发或开采特许包括矿产开采特许、港口特许、机场特许、工业开发特许、渔业特许,不受2001年《土地法》管辖(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土地特许仅在特许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定权利(第五十二条)。土地特许面积不超过1万公顷,特许期限不超过99年(第五十九、六十一条)。
关于土地租赁:土地租赁分为两种:无限期租赁和固定期限租赁。固定期限租赁包括短期可续租租赁和15年或以上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构成对不动产的诉权,该权利可用于等值回报或继承转让(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
关于抵押: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其不动产作为抵押品,通过抵押或质押方式保证支付债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1994年颁布的《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化与建设法》管辖柬埔寨全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本法和很多土地使用规划均极其笼统,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之前应认真核对实际的规划规则。
2010年12月,柬埔寨内阁通过法律草案,允许外国人购买柬埔寨业主房屋一楼以上的房产。
(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柬埔寨《土地法》(2001年)规定,禁止任何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外商控制的法人)拥有土地,但合资企业可以拥有土地,其中外方合计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9% 。
由于近30年的战乱,柬埔寨土地体系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土地所有权 权属证明文件及地块登记资料丢失,造成目前仍有大量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纠纷。因此,很重要的一点是投资者在与柬埔寨公司订立土地使用、租赁或按土地所有权分配利益的合同之前,应核实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
柬埔寨政府暂停批准经济特许地。2012年5月7日,柬埔寨首相洪森签 发《提高经济特许地管理效率》的政府令,宣布自即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济特许地。该法令要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关于提供经济特许地的合同规定,不影响社区和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对于已经获得经济特许地,但未按法律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特许地经营权开拓更大土地,转售空闲土地,违背合同,侵犯社区人民土地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特许地;对于之前已获政府批准的经济特许地,政府将继续依照法律原则和合同执行。2012年9月底,洪森首相宣布将从投资开发的第六年起对经济特许地征收租金,每公顷5美元,并逐年增加1%,并再次表示不再新批经济特许地,直至其政治生涯结束。
3. 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997年颁布的柬埔寨《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保护劳工权益。该法规反映出柬埔寨政府劳工政策的原则思路: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严格控制外劳输入,只有柬埔寨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
① 原则规定
《劳工法》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保护。该法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1)严格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2)雇主雇佣或解雇工人时,应在雇用或解雇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主管部门书面申报;(3)雇主用工人数超过8个的,应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4)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工作性质涉及危害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
② 签订劳动合同
劳工与雇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工作关系。劳动合同受普通法管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雇主签订或存续雇佣合同时,不得要求交纳抵押金或任何形式保证金。工作合同分为试用(一般雇员不得超过3个月,专业工人不得超过2个月,非专业工人不得超过1个月),定期(不得超过2年,可一次或多次续签,续签期限也不得超过2年)和不定期三种。
③ 终止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在指定截止日终止。但经双方达成协议,也可提前终止合同。该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监察员在场见证,由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除非因严重不当行为或不可抗力,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一方以上述以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获得至少与其合同终止日期应得报酬或遭受损失相当的赔偿金。合同一方拟不予续签时,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提前10天;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提前15天),未提前通知的,合同应按其原始合同相等期限予以延期。
不定期劳动合同可由合同任一方自由中止(例外情况除外)。拟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
④ 劳工报酬
《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作出如下规定:劳动主管部门制定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劳工工资至少应与最低保障工资相同。工资应以硬币或纸币形式直接支付工人本人,工人同意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除外。工人工资每月应至少支付2次,间隔最多不得超过16天,雇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1次。
⑤ 工作时间
工人工作时间(不论性别)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安排同一劳工每周工作六天以上。因特殊和紧急工作需工人加班的,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在夜间或每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200%。工作计划需进行轮班的,正常情况下企业仅可安排两班(早班和下午班),夜间工作须按照上述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夜间”是指包含22点至凌晨5点,且至少连续11小时的一段时间)。
⑥ 假期
同一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天,周歇班应至少持续24 小时,且原则上安排在星期日。全部工人均有权享受带薪假,按每连续工作1个月休假1天半计算,在此基础上劳工资历每增加3年,带薪假增加1天。发生直接影响工人直系亲属的事件,雇主应准予该工人特别假(最多不超过7天)。女工有权享受90天产假,产假期间,应发放其一半的工资和津贴;产假后返厂工作的2个月内,应指派其从事轻微劳动。
⑦ 工会
无论劳工或雇主均有权不需预先核准,自主组建专业组织,以集体或个人方式研究、促进组织章程所涉及人员的权益、保护其精神和物质利益。劳工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劳工工会”,雇主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雇主协会”。禁止组建雇主及劳工同为会员的行业工会或协会。
(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柬埔寨于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2002年1月18日颁布了关于雇用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就业的申请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必须向柬埔寨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①需要雇佣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将不被允许雇佣外劳。
②雇佣外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雇主必须提前取得在柬工作的合法就业证;必须合法进人柬埔寨王国;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必须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且无传染病。
( 3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柬埔寨外籍劳务市场秩序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不法中介利用外籍劳务急于谋职的心理进行欺诈,并由此引发一些劳务纠纷案件发生。
为解决有关劳资纠纷等问题,柬埔寨于1999年成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雇主协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工顾问委员会”,专门研讨劳工政策。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美国政府的帮助下,柬埔寨于2003年4月成立独立的“劳工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雇主和工会代表组成,裁决协商无果的劳资纠纷及相关事项。由于柬埔寨纺织、制衣业用工人数多,为应对在该行业的劳资纠纷及福利待遇等问题,主要企业雇主还专门成立了柬埔寨制衣厂商协会(GMAC)。
劳动与职业培训部为柬埔寨劳动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来柬埔寨就业的外国劳工。该部于2002年12月成立“外国劳工管理委员会”(FWAC),负责制订申请接受外国劳工来柬埔寨就业的各种手续,协助外国劳工与雇主协会解决外国劳工相关事宜。
4. 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根据柬埔寨《外汇法》规定:允许居民自由持有外汇。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受管制,但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美元(含)以上的,授权银行应向国家银行报告。只要在柬埔寨商业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5. 关于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柬埔寨《非政府债券发行和交易法》于2007年1o月19日颁布,政府鼓励境外投资和参与柬埔寨证券市场。
6. 关于承揽工程的规定
( 1 )许可制度
柬埔寨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无特殊限制,具有一定资质的外国承包公司均可承包当地工程。
( 2 )禁止领域
柬埔寨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无禁止领域的规定。
( 3 )招标方式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小型项目也采用议标的方式。
7.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 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尽管柬埔寨已于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并于1999年加入《巴黎公约》。进入新世纪以来,柬埔寨政府已通过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取得长足进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2年);《版权与相关权利法》(2003年);《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2003年)《育种者权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2008年)。此外,柬埔寨政府还准备颁布下列法律:《未披漏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法》、《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保护法》、《地理标志保护法》。
① 商标商号
2002年颁布的《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商标法》)是柬埔寨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该法规定应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能够证明其已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交该商标全境或区域注册申请的,可取得商标注册的优先权。该法还对注册程序、失效、集体商标、商标许可、商号、侵权和赔偿、环境保护措施、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等均作出规定。
柬埔寨《商标法》仅认可“一国用尽原则”,因此,权利所有人对分销和进口享有专有权,并可通过委托或分销协议方式转让给独家分销商。
② 版权
2003年颁布的《版权与相关权利法》(简称《版权法》)旨在为作家、表演者提供与其作品相关的权利,保护文学作品、文化表演、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广播机构节目,以保证这些文化产品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使用
作品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可针对任何人行使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作者的精神权利永久有效,不可剥夺,且不得扣押或设定追溯期限。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指通过授权复制、公开发表或创作衍生作品等,实现其作品价值的专有权,经济权利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至作者去世后50年止。
③ 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
2003年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主要目的为保护在柬埔寨授予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注册的工业设计。专利是指为保护发明所授予的权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证书主要是为保护具备新颖性及可实现产业化的实用新型,有效期为7年,不可延期。具备新颖性的工业设计可申请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后可连续延期两次,每次5年。
( 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目前,柬埔寨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尚待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商业部负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部门对盗版光碟进行没收和销毁,尚无明确的处罚细则。
8. 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 1 )环保管理部门
柬埔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通过防止、减少及控制污染,保护并提升环境质量和公共卫生水平;在王国政府决策前,评估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合理及有序的保护、开发、管理及使用柬埔寨王国自然资源;鼓励并为公众提供机会参与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制止影响环境的行为。
( 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柬埔寨国民议会于1996年11月18日通过了柬埔寨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与柬埔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环保规章,就柬埔寨领空、领水、领地内或地表上进口、生成、运输、再生、处理、储存、处置、排放的污染物、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类型和数量;噪音、震动的来源、类型和影响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 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根据柬埔寨《环境保护法》,任何私人或公共项目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提交柬埔寨王国政府审定前,由环境保护部予以检查腾;未经环境影响评估的现有项目及待办项目均需进行评估。环境保护部与有关部门有权要求任何工厂、污染源、工业区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所在区域的所有人或负责人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提供样品,编制档案,并提交记录及报告供审核。环境保护部应依据公众建议,提供其相关作为信息,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企业不得拒绝或阻止检查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否则将处以罚款,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处以监禁。
( 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柬埔寨日益重视环境问题,并正在努力建立其环评体系。柬埔寨于1999年颁布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令,规定项目须在其环评报告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批准后方可实施。柬埔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EPNRM)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业、农业、旅游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4个领域内。环境保护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他各部门如水利、能源、交通等,为其所负责领域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各级环境部门须负责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保证环评的顺利施行。
在环评初期,申请人须将项目方案递交至环境影响管理机构,并公布项目方案中的详细计划法令还对其公示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公众有权在公示期30天内对项目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环境影响管理机构,同时抄送项目申请人。收到公众的书面异议后,项目申请人须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时进行公众咨询,并将咨询结果和相关文件连同环评职责书—并交由EIA(环境影响评价)专门委员会审查。在专委会正式确定职责范围之前,公众还可以通过在专委会中的代表对项目方案提出二次异议。
柬埔寨虽然1999年就颁布实施了环评法令,但由于条件所限,直到2004年才有部分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柬埔寨环评人员和法律法规尚处起步阶段。柬埔寨国家环评法令规定,项目在获得审批和动工之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向环保部送交环评报告书。
9. 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柬埔寨对于腐败等行为的统一法律规定为《反腐败法》,自1994年开始起草,2010年4月经国会表决通过。《反腐败法》规定国家和政府官员必须向反腐败机构公布个人财产,行贿受贿、贪污腐败行为一经确定,将视情节依法受到制裁。柬埔寨对于反对商业贿赂没有专门法律。
三、投资柬埔寨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法制不健全
柬埔寨法制不健全,特别是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无经济法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
2.价格管制
在柬埔寨投资和经商可能会遇到价格管制。柬埔寨政府可以颁布法令,将价格管制作为对国内政治压力的回应,以便控制进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特别是被认为高度敏感的部门,比如食品或保健品,这些领域很容易受到政府对价格的管制。
3.外汇管制
在柬埔寨的经贸活动中,外汇业务包括商业交易的付款、转账或资金流动(含投资)。另外,票面以外币计值的支付票据、证券以及粗金、粗稀有金属、未加工的宝石也视为外汇。按照《柬埔寨外汇法》的规定,当出现外汇危机时,中央银行可以发布执行期最长为三个月的法规,暂停或限制授权中介(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活动。
4.其他风险
柬埔寨王国劳动法完善,劳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很强。一般人不会接受在周末或节假日加班;在柬埔寨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合作时,应当注意偏远地区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虽然柬埔寨城市中心及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多数人居住的农村基础设施仍然落后。
四、投资柬埔寨的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2005年,中国某工程承包公司在柬埔寨A道路工程项目的竞标中脱颖而出,获得了该工程的承包建设权。A公路是柬埔寨西北边境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全长100公里,合同金额5100万美元,工期36个月。该工程计划于2006年开工,2009年完工。
但是由于柬埔寨的审批程序异常复杂,仅审批一项,该公司就花费了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工期因此不得不退后一年,资金成本因此提高,土地、物资设备及其他成本也由于价格上涨而不同程度地增加,公司盈利空间大幅收缩。
柬埔寨作为一个政治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在审批方面依旧延续计划经济模式,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外国对柬投资项目的投资进程。据世界银行2011年的权威报告显示,柬埔寨2011年在公司设立和工程项目的政府许可上所花费的时间分别为85天和709天。
在本案例中,该中国公司在做前期准备时,对柬埔寨审批程序的复杂性认识不够,粗略估计一年时间足以完成审批手续。可实际过程中,整个工程项目仅政府许可一项就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当时,中国公司为了赶在2005年开工,已经于2005年初将人力、物资和资金准备到位。但是此时并未获得项目工程的政府许可,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因而所筹措的人力、物资等都处于闲置状态。每天的成本在1000美元左右,额外增加成本达40万美元。
另一方面,由于开工时间推迟一年,由于柬埔寨国内物价上涨等因素,工程成本增长近10%。
同时,工程延期也引起了业主的不满。依照合同约定,该公路应在2009年投入使用,推迟一年打乱了业主的盈利计划,因此业主方依据合同要求中国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00万美元,以弥补其损失。由此可见,在投资柬埔寨前,中国企业应当特别审批程序的时间成本问题,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五、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经商参处、柬埔寨驻中国大使馆、柬埔寨投资委员会、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柬埔寨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中国企业柬埔寨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