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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贸局 2019-04-23 10:21 17383 64 收藏已收藏(0)
在柬埔寨投资营商的商人,应该特别留意以下法规。
柬埔寨实行君主立宪制。该国宪法于1993年订立,列明由行政机构、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及独立的司法机构三权分立。
行政 –柬埔寨首相是政府的最高领导人,亦是国民议会执政党的代表。国民议会透过普选选出议员,每届任期5年,最近一次选举于2013年举行。首相任命内阁办公厅,组成政府的行政部门。
立法 –由参议院及国民议会组成,负责制订及修订法律。参议员透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任期6年;国民议会议员透过选举产生,任期5年。
司法 –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及下级法院组成,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就合法要求及执行的权利所产生的争端。
在柬埔寨投资营商的商人,应该特别留意以下法规:
《投资法》(1994年) –规管柬埔寨人民及/或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所有投资项目,2003年修订。
《商业企业法》(2005年) –规管于柬埔寨营商的合伙企业及公司。
知识版权方面的法例如下:
《商标、商用名称及不公平竞争行为法》(2002年)
《版权及相关权利法》(2003年)
《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及工业设计法》(2003年)
《外汇法》(1997年) –规管外汇管理,由柬埔寨国家银行监督。